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日前公開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,,曾向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(fā)科行賄的安徽大昌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監(jiān)事會主席吉立昌犯單位行賄罪,,吉立昌被判處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罰金75萬元,大昌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4600萬元,。(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(wǎng)站 2018年7月22日)
今年全國兩會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,,過去五年,,嚴肅查辦行賄犯罪37277人,,較前五年上升87%;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顯示,,過去五年,,依法懲治行賄犯罪,判處罪犯1.3萬人,。這些都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,,行賄絕非法外之地,依法打擊行賄犯罪也應是反腐敗斗爭題中之義,。
腐敗案件東窗事發(fā)后,,公眾的注意力往往聚焦在受賄者身上,這難免偏移了對行賄行為的視線,。其實,,針對行賄犯罪,,我國刑法一直持明確的打擊態(tài)度。刑法上賄賂罪至少包含了行賄與受賄兩個罪名,,刑法第389條、第390條等規(guī)定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有著明確規(guī)定,。
然而長期以來,,“重受賄而輕行賄”,是司法機關普遍的做法,。出于觀念上,、制度上、立法上,、政策上的一些原因,,對行賄人的懲治力度一直不大。有論者曾就此現(xiàn)象打了一個形象的比方,,如果把受賄者比作貓,,一方面,我們重處受賄,,拿著槍對貓說:不能吃行賄者送到你面前的魚,,否則就會掉腦袋;另一方面,,我們又輕罰行賄者,,對行賄采取寬宥政策,放縱他們把大量的魚送在貓的面前……這樣的結果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心存僥幸,,把行賄當作捷徑去攀登,。
行賄與受賄相伴而生,是一根藤上的兩個“毒瓜”,,互為因果,,誰也離不開誰。受賄行為當然有著更明顯的犯罪故意,,是主動的,,是更應該被追究、不容赦免的罪行,。但行賄行為,,卻是誘發(fā)受賄的重要因素。從近年來公布的官員懺悔錄來看,,有些干部走上不歸路,,主因當然是自己思想放松、腐化變質(zhì),、權力觀扭曲,,但不可否認的是,,很多別有用心的狐朋狗友,積極實施行賄行為,,甚至不惜一切代價利用金錢等長期拉攏,、誘惑,也是導致干部被拉下水,、被“圍獵”的重要因素,。只有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緊密結合,才能上演權力與利益的丑惡聯(lián)姻,。如果刑罰對于行賄的處罰過輕,,對行賄行為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,行受賄的利益鏈條就難以切斷,。
新加坡有一句著名的口號:“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,,讓腐敗者在經(jīng)濟上傾家蕩產(chǎn)。”這不僅是針對公職人員,,也針對行賄者,。只有將行賄者與受賄者的懲處同樣納入法治軌道,釜底抽薪,,標本兼治,,才能讓行賄者心存敬畏,從源頭上減少腐敗現(xiàn)象的發(fā)生,。(桑植縣竹葉坪鄉(xiāng)人民政府李云俊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