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黨委原常委,、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一案,,對被告人余遠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,;對余遠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,,上繳國庫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06年至2015年,,被告人余遠輝先后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梧州市市長,、梧州市委書記、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黨委常委,、秘書長,、南寧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,或利用其職權,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,、項目開發(fā),、土地出讓金減免和企業(yè)經(jīng)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,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1.18913萬元,。
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余遠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。鑒于余遠輝到案后,,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認罪悔罪,,積極退贓,,贓款已全部追繳,具有法定,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,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,。(新華社長沙4月28日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