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7年5月29日)
根據(jù)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,為貫徹落實標本兼治,、綜合治理,、懲防并舉、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方針,,針對當前查辦違紀案件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的新情況、新問題,,特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(chǎn)黨員提出并重申以下紀律要求:
一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:
(1)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,、汽車等物品,;
(2)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、汽車等物品,;
(3)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,。
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(jīng)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(yōu)惠價格。根據(jù)商品經(jīng)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(yōu)惠交易條件,,以優(yōu)惠價格購買商品的,,不屬于違紀。
二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,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,。
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。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,,或者相關證據(jù)證明股份發(fā)生了實際轉讓的,,違紀數(shù)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,所分紅利按違紀孳息處理,。股份未實際轉讓,,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,實際獲利數(shù)額應當認定為違紀數(shù)額,。
三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由請托人出資,,“合作”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“合作”投資,。
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,,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,、經(jīng)營而獲取“利潤”的,以違紀論處,。
四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,、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?shù)拿x,,未實際出資而獲取“收益”,或者雖然實際出資,,但獲取“收益”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,。
五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,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,。
執(zhí)行中應注意區(qū)分前款所列行為與賭博活動、娛樂活動的界限,。具體認定時,,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:(1)賭博的背景,、場合,、時間、次數(shù),;(2)賭資來源,;(3)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;(4)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,。
六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,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,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,。
特定關系人,,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、情婦(夫)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,。
七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授意請托人以本規(guī)定所列形式,,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,。
特定關系人中的共產(chǎn)黨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,共同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,,對特定關系人以共同違紀論處,。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,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,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,,以共同違紀論處。
八,、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,,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,并在離職后收受,。
離職前后連續(xù)收受請托人財物的,,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違紀數(shù)額。
九,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,收受請托人房屋、汽車等物品,,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,,不影響違紀的認定。
認定以房屋,、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違紀,,應注意與借用的區(qū)分。具體認定時,,除雙方交待或者書面協(xié)議之外,,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:(1)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;(2)是否實際使用,;(3)借用時間的長短,;(4)有無歸還的條件;(5)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,。
十,、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,,不是違紀。
違紀后,,因自身或者與違紀有關聯(lián)的人,、事被查處,為掩飾違紀而退還或者上交的,,不影響認定違紀,。
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辦案中發(fā)現(xiàn)有本規(guī)定所列禁止行為的,依照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八十五條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,。